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【资料图】
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
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保荐机构”或“兴业证券”)作为福建福昕
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福昕软件”或“公司”)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
荐机构,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担
任福昕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,对福昕软件 2022 年 1
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(以下简称“本持续督导期间”)进行了现场检查。
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:
一、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
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对福昕软件进行了现场检查。参加人员为黄
实彪、孙申甡。
在现场检查过程中,保荐机构结合福昕软件的实际情况,与福昕软件高级管
理人员进行访谈;现场察看福昕软件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;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
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、会议资料等;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建立或修订的
公司章程、三会议事规则、有关内控制度文件;查阅公司定期报告、临时报告等
信息披露文件;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、对外投资资料;查阅
公司募集资金台账、募集资金使用凭证、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料等,并在前述
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。
二、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
(一)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
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福昕软件最新的公司章程、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内部控制
的相关制度等,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董事会、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
会议通知、议案、决议、会议记录,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,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
控制度。
核查意见:
经现场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内,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
备、合规,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;公司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的制衡机制
有效运作,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合规,会议记录完整,会议资料保存完好;公司
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,内部控制制度
得到有效执行。
(二)信息披露情况
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的公开披露文件、投资者调研记录,
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进行了对比分析。
核查意见:
经现场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内,福昕软件信息披露不存在虚
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。
(三)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
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》,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相
关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,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。
核查意见:
经现场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内,福昕软件资产完整,人员、
机构、业务、财务保持独立,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。
(四)募集资金使用情况
福昕软件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,并分别与专户
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。现场检查人员核对了募集资金专
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,查阅公司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,
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,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
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、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、监事会决议和独立董
事意见。
核查意见:
经现场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福昕软件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
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,公司使用募集
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,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
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。
(五)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情况
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》
《对外担保制度》
《对外投
资管理制度》,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,查阅了公司相关三会会议文件、
企业信用报告、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,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
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。
核查意见:
经现场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福昕软件已对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
投资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,本持续督导期内,福昕软件不存在违规关联交
易、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。
(六)经营状况
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、行业研究报告,与公
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,了解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情况。
核查意见:
经现场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内,福昕软件业绩存在一定波动,
但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相匹配。福昕软件业务总体运转正常,主要业务的经
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,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、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
不利变化。
(七)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
无
三、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
保荐机构已提请上市公司关注经营风险以及对外投资风险,及时采取有效措
施保证公司经营发展、控制投资风险;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,对闲置募
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、遵守监管规定;同时,提请公司应继续
做好各方面的信息披露工作,及时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。
四、是否存在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
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
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福昕软件存在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——持续督导》等相关规则规
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。
五、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
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,福昕软件积极提供所需文
件资料,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相关访谈,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
了必要的支持。
六、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
经过本次现场检查,保荐机构认为:福昕软件在公司治理、内部控制、信息
披露、独立性、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、募集资金使用、关联交易、
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、上海证券交
易所的相关要求。
(本页以下无正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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